个人破产制度真的要来了!对于创业失败者、“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来说,他们将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东山再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8月27日信息显示,昨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根据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这对创业者而言是利好,过去试错成本大,一旦创业失败,很容易陷入财务困顿局面而无法自拔。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有效缓解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对金融机构而言,也是一种债务解决方案。肖飒表示,一旦存在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在经济上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金融机构也可以做长远打算,减少形成金融犯罪案件。
她也赞同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铺开,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将促进创新创业,给中小创业者更多生存的机会。
问题一:什么样的债务人能申请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条例还明确了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的情形,比如,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债权人能申请债务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试行个人破产制度,赋予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通过对持有债权数额加以限定的方式,避免破产程序被滥用。
条例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问题三:如何避免成为恶意逃避债务者的“避风港”?
条例的有关说明显示,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肖飒认为,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将管辖权定在中级人民法院,这就说明对于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须作出一定的管控。同时,又有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甚至微信支付里的金额也要申报。比国际上很多国家都要严格,还设置了重整、和解等环节。总体看,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细致完备,严格限制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另外,如果在申请中弄虚作假,欺骗法官,将有可能涉嫌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
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一是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债务人需要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财产情况: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二)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的情况;
(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情况;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五)所有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七)文玩字画、个人收藏等贵重物品;
(八)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九)债务人有理由主张的财产权益;
(十)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十一)债务人在境外获得的本条(一)至(十)项规定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十二)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三是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四是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五是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问题四: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受到哪些限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相关规定。
条例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相关行为作出限制。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问题五:如何实现破产免责?考察期限有多长?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关于债务人获得免责的方式,条例采取了许可免责模式,并设计了以下程序:
一是必须由破产人提出免责申请。
二是由管理人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并同时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三是债权人可以对免责裁定申请复议。
条例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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