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配置管理】
配置所需资金应通过预算安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使用管理】
退休后1个月内收回办公用房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处置利用管理】
闲置办公用房可置换出租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据新华社
【解读】
专家:新办法为“更严格、更规范的监管做准备”
两办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这并非两办首次发文严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记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1月,两办就曾下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与之相比,新办法提出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2013年7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明确要求,政府公务用车、公交车要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同步完善配套设施。
记者梳理发现,自2014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以来,为加强公车管理,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多地已加强了公车管理,比如浙江、山东、陕西等多个省份还出台规定推行公车标识化。
此外,广东、浙江、安徽等省份还为公车加装GPS定位,以实现对公车实行全方位动态监管。
两办为何再度发文严管公务用车?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旧的办法有点过时了,此时提出一些新的方法,为新的一年更严格、更规范的监管做准备。”新办法有两个亮点值得一提,一是规定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二是提出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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