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之后,27年前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命运值得社会关注。
条例暂行20多年
我国的房地产税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开征14个税种,其中包括房产税和地产税。
次年,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到了1973年,我国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国家决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鉴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介绍,总体上说,六届全国人大1985年的授权涵盖了此前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刘剑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于1986年9月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出台有宪法依据,因为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刘剑文介绍说,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的背景是,私人拥有的房屋很少,大部分房屋属于国家所有。
刘剑文认为,应该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房产税暂行条例,它在特殊的时期不仅推动了国家的经济改革,还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和保护了私有财产,“征税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
同时,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房产税暂行条例,20多年过去了,房产税的规定仍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在国家法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应该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