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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房新规发布 监管“二房东” 防止“房中房”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24-03-19 浏览次数: 快捷操作:【打印】【收藏】【关闭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发布,涉及住房租赁行业全流程,从备案、登记、纳入监管、租金监测等,将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据悉,《通知》明确提出规范二房东、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防止房中房、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等。

《通知》明确通过转租或者受托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企业、机构(以下统称房屋租赁企业)和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其中转租住房数量达10套(间)的自然人是规范的重点对象;而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同时,将对租金与押金进行资金监管。《通知》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含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应按规定与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且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由银行监管。

《通知》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将原始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等。同时,房屋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确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企业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据悉,深圳在20201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中有要求房客的租金要存入监管账户的规范要求。2021年,住建部等六部门也印发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此次《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深圳租赁市场租赁行为,促进租赁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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