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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 快捷操作:【打印】【收藏】【关闭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另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今年1到4月,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27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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