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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等四项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征收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新时间:2021-06-07 浏览次数: 快捷操作:【打印】【收藏】【关闭

财政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通知》明确,此项划转工作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根据《通知》,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此次划转征收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中,作为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备受关注。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4月,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23116亿元,同比增长36.8%,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罗志恒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调整的是征收机构,而非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权,土地收入归属权仍在地方,只是从自然资源部转由税务部门征收,与之前社保改由税务是一个逻辑,都是落实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内容。这是逐步实现统一征管、统筹财政资源的重要方式,在当前财政资源紧平衡下尤其重要。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重点改革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此次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也是落实中央方案精神的重要一步。

“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本质上是一种征管方式的转变。这种征收流程的变化将带来以下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首先,可以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治理现阶段非税收入征管乱象,促进规范性和统一性。第二,有助于加强我国财政资源统筹能力,让征收管理更为科学统一、信息更为公开透明,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不合理的依赖,助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此外,有助于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李旭红指出,一方面,将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助于加强对地方政府收入来源的规范性管控,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有助于推进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民银行等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共治,精确掌握了解经济社会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上的运行状况,同时颗粒度更精细、覆盖面更广的数据要素也为智慧税务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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