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展期或续贷,加强和优化金融服务,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岳阳银保监分局)
02
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抵押到位的房产开发项目,及时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
03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04
对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涉及多个有独立指标的分地块且只签订了一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规划分地块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在办理最后一个分地块不动产登记前缴清,最长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最终缴纳日期。
相关职能部门对实行土地价款分期缴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后,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05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分别缴纳报建费用的5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0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6月30日;
三级及以下资质(含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上一级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能力和条件的,可参照上一级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0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用地不动产登记且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多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及以上、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四分之一及以上的楼栋,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08
暂停办理市中心城区定向限价商品住房新项目立项审批和开发建设。暂停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价格监制,实行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09
适当增加预售款拨付内容、放宽拨付条件,在保障项目工程款及时支付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申请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拨付;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按申请预售许可的面积核算、可用银行保函代替;
存量项目资本金可提前一个节点(施工至正负零、主体工程封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整栋办完产权登记手续)申请解控;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同一账号监管。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以上政策措施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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