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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0年续期: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更新时间:2020-06-02 浏览次数: 快捷操作:【打印】【收藏】【关闭

“住宅用地70年届满后,我的房子还能不能属于我?”这个问题曾引发了公众热议。民法典(草案)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续期费用则待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给了房主们一颗“定心丸”。

背景

购房后,业主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相关规定,通常设定为70年,但早年间因各地政策不一,也曾出现更短的时限。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于续期费用如何缴纳并未予以说明。

在2009年,青岛便出现了全国首例住宅用地到期的情况,到了2016年4月,浙江温州的一批房产引发了全国的关注和讨论。由于这批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期限仅有20年,当年便面临到期无法交易的问题。

同年12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复函确立了相关问题处理的“两不一正常”方案,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但这仅是有关部门出台的过渡性措施,最终应该如何解决,仍需要法律予以回应。

草案亮点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专家解读

自动续期无需业主提出续期申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夏英表示,在住宅建设中,在土地和建筑上分别成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从法律概念上来看,二者是分开的。但考虑到房屋建筑这种不动产的性质,土地与房屋的关系通常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即使住宅用地期满,从可操作性的角度,不存在仅收回土地、不收回建筑的情形。而业主虽然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不作处理,其产权依然很难说是完整的。

特别是一些地区,早期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期限过短,业主已经迫切面临土地续期问题。为了保证居住者的利益,让“有恒产者有恒心”,百姓安居乐业,民法典(草案)便重申了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定,无需业主提出续期申请。

当然,目前草案给出的仅是原则性规定,考虑到建筑物本身具有使用年限,在续期期限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考量。至于住宅用地的续期是否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具体缴费的标准及是否减免费用,尚有待国家和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更符合公众需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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