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对未售出房屋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调高幅度不超过5%,调低幅度不限。
《通知》要求,在取得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申报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对外销售,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90%。
为做好价格指导工作的衔接,同时便于企业及时应对疫情影响,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以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对已备案销售价格进行变更,对未售出的房屋销售价格重新进行申报。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以“毛坯报建和验收、精装报价及交付”等方式规避住宅户内装修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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