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广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农村土地制度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在8月22日的分组审议中,如何完善征地补偿,如何利用好闲置宅基地,成为多位出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话题。
建议补偿内容增加村民搬迁安置等费用
在分组审议中,程立峰委员说,赞成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2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已经第七次、第十一次常委会二次审议,从本次提请的法律文本来看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
程立峰说,本次法律修正采取积极稳妥的态度,将看得准的问题、改革实践证明可行的做法上升成为法律,对一些一时看不准、不成熟的做法,继续开展试点。所以建议在实施法律的同时,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特别是加大土地制度综合性改革措施力度,为改革于法有据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立法基础。
土地管理法草案表决通过后,将对当今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城乡土地市场的格局产生较大影响,不少出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完善征地补偿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矫勇委员说,修改稿中讲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于这句话建议再加一个条件,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多数被征地村民意愿的”。
“为什么要加一个‘不符合多数被征地村民意愿的’,是因为在实践当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征地补偿的方案看起来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农民不一定接受。”
矫勇举例说,比如大型水库水电站征地和移民安置方案,现在很多水电站都地处西部地区崇山峻岭之中,过去的法律规定是大农业安置、有土安置为主,但是现在对山区里的农民,无论是后靠安置还是异地安置,找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非常难,农民的长远生计不能得到保障。
田红旗委员说,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草案建议增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为补偿内容。理由是征收补偿应当包含征收所致直接损失补偿以及间接损失补偿,该条规定土地补偿内容中,缺失征收农户住宅导致的间接损失补偿,征收难以涵盖被征收人实际损失,难以实现“填补被征收人损失”的补偿制度功能。
建议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
刘海星委员说,赞成土地管理法草案,从宏观层面提两点建议。
其一,征地范围太宽,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仍然是当前征地制度改革的三大难点和痛点。建议今后能够加大后续监管的力度,让相关的操作细则和技术能力建设能够走在前面,避免因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从而引发相关的社会问题。
其二,当前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对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议在法律制定中进一步回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坚守耕地红线、生态红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用地的政策,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
景汉朝委员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
他表示,应当按照问题导向要求,建议尽量将部分政策性的表述上升为法律表述,尽量将提倡性的规定变为确定性的规定,尽量将柔性的规定变为刚性的规定,以更进一步地体现“管理法”的特点,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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