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对受赠房屋、企业网络红包等几种“偶然所得”是否征收个税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那么,父母、亲人赠与的房屋,在今后买卖中是否需要交个税?哪些网络红包需要交个税,哪些不需要交?28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采访了百丞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华,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公告》中提到,三种情形下,获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转手获赠房屋时,是否还需要缴纳个税?
《公告》中提到,在三种情形下,获赠房屋无需缴纳个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实,上述规定并非新政,早在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就有相关说明。其中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受赠的房屋想要转手,还是要按规定缴纳个税。
2.哪些赠送礼品(网络红包)要交个税,哪些不用交?
《公告》中提到的需要缴纳个税的赠送礼品(网络红包)有两种情况,即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根据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而不需要缴纳个税的赠送礼品(网络红包)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一种是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3.《公告》中关于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的变动,对普通人有什么影响?
《公告》提到,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简称“税延养老保险”,是指消费者购买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先支付保费,等到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按规定缴纳个税。自2018年5月起,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成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山东暂未推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4. 《公告》中还规定了哪些不用缴纳个税的情形?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6项: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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