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10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一审稿,草案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以及对随意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限制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据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实践中,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有的经营者希望能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而有的短期经营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办理登记。
对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二审稿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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