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根据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提升精准化调控水平,遏制投机性购房行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了调整。
通知原文如下:
一、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基数挂钩的规定。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月收入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取消原“单身缴存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的,如测算的月还贷额高于缴存基数的55%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月还款额”的规定。
二、缴存职工在长沙市限购区域内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装修款不计入总房价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7]15号)的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之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2018年6月25日(含)以前已进件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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