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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为购房者撑腰 8种情形可向开发商索赔

文章来源:长沙晚报 更新时间:2017-10-23 浏览次数: 快捷操作:【打印】【收藏】【关闭

本月起,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新版《条例》明确规定购房者8种情况下可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更有利于购房者合法维权。

市民揪心事

未验收被要求收房

国庆长假第一天,市民张女士带上家人如约到河西某楼盘去收房。当天收房过程中,张女士发现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的正式文件,怀疑该楼盘未通过相关验收。在张女士和其他业主的要求下,开发商终于承认,由于小区前坪道路建设中涉及规划调整问题,所以后期进行了整改,以致验收暂未进行,但开发商同时声称:房子所有建设都已完工,要求业主拿钥匙收房。

“新的《条例》这次特别加进了一条:未通过竣工验收而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刘天沛律师分析,开发商急于交房,应该是为了避免交合同中约定的延迟交房的违约金,但如果接收未经验收的房子,购房者面临的风险巨大,包括可能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证、房屋存在质量、消防隐患等问题。他建议张女士,如果协商不成,可拒收房屋并根据相关规定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

维权部门统计

房产投诉依然居前

而记者从省市消费者维权部门获得的最新信息显示,因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投诉依然居各项投诉前列。

从湖南省工商局日前公布的全省消委组织第三季度受理投诉情况看,房屋及建材的投诉居前十名。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12315三季度的消费者投诉统计,商品类投诉排名前两位的分别是家居用品、商品房。从投诉内容来看,商品房及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主要问题是出卖人的守约意识淡薄,在没有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或资质的情况下,发布夸大其词、具有欺诈性的广告,导致无法履行约定;开发商因资金周转等问题,工期拖长或断续施工,甚至停工,导致预售房屋无法按时交付或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装修装饰公司不按合同履行无故拖延工期,不按图纸施工,质量难以保证以及无故拖延、不履行国家三包义务、不按约定安装、维修等。“只要严格按新《条例》办事,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可以避免许多陷阱。”刘天沛律师表示,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很多都是消费者抱着侥幸心理或是疏忽大意,才让开发商钻了空子。

新《条例》明确

8种情形可向开发商索赔

针对商品房买卖中时常出现的消费纠纷,新《条例》明确了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

新《条例》同时列举了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的8种情形,具体为:未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商品房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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