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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抵押不影响合同效力

文章来源:岳阳日报 更新时间:2016-09-05 浏览次数: 快捷操作:【打印】【收藏】【关闭

昨日,记者从华容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原告符某与被告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符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0131112日,原告符某与被告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被告开发的某某号房,建筑面积共129平方米,总价款为114万元,约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符某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张,并随即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时至今日,被告却一直未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

    另查明,本案讼争房屋连同另外四间房屋(门面)已于201259日由被告抵押给湖南某某银行,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在某银行贷款300万。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虽然抵押成立在先,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仍然不影响合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在向抵押权人某银行贷款300万元时一并抵押了包括上述合同约定转让的房屋在内共五间房屋(门面),其全部价值已远超过贷款金额,足以清偿贷款及利息,即使转让其中一间也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因此,被告虽将房屋抵押,但仍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产权转让于原告,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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