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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文章来源:岳阳日报 更新时间:2016-08-25 浏览次数: 快捷操作:【打印】【收藏】【关闭

岳县政通〔20161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县国土资源局为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所属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事务性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事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国家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进行登记。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四、不动产产权证书证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2016910日前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在其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设县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岳阳县长丰路1号;咨询电话:0730-7663020)。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6 9 月 10 日止,全县不动产登记按原登记程序在原登记场所办理。

    (二)自2016 9 月10 日起至20169 30 日止,原不动产登记机构停止受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承包经营权除外),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

    (三)自2016 9 月30日起,正式启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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