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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养老新政四大亮点传统"居家养老"是基础

文章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更新时间:2014-07-09 浏览次数: 快捷操作:【打印】【收藏】【关闭

据省老龄委统计,按照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的国际标准,我省早于1998年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目前,全省60岁及以上人口已超889万,占总人口的15.4%。
昨日,记者采访参与起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解读养老新政亮点。
传统居家养老是基础
养老不离家是传统。省民政厅解释:《意见》明确居家养老是基础。要求各地要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
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意见》提出全面建立重点针对分散居住“三无”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龄老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服务。
民办养老机构扛大旗
公办养老院难进,民办养老院少,农村养老机构尤为匮乏,这是我省目前机构养老面临的困境。
省民政厅解释:《意见》明确提出,公办养老机构要承担保障性养老的职责,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意见》还提出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个人举办家庭托老所、社区养老院(护理院)等小型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或其面向社会服务的部分设施,在确保产权明晰、养老用途不改变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公建民营。2015年底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给予运营补贴。
医养融合大势所趋
医养融合是大势所趋,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人对医疗的需要更为强烈。目前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非常缺乏,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人的需求。
省民政厅解释,《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明确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各地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推动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农村养儿防老转向互助养老
千百年来,养儿防老一直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省民政厅解释,《意见》特别提出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责任。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纳入供养范围,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产、卫生室等资源,加快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具有日托或全托功能的农村幸福院。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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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养老新政,居家养老【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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